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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合同法(1)

2011-08-23
普通

  1Z302000 合同法

  1.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四类)

  ■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适用婚姻法、收养法等)

  ■行政合同(行政管理)

  ■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

  2.合同的分类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同

  3.要约的规定与条件

  ■要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要约的构成要件(四要件)

  ☆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内容不明确的,应视为要约邀请

  4.要约的生效

  ■一般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注意是到达)

  ■具体情况

  ☆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书面形式的要求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还没有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 )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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