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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10)

2011-08-11
普通

  (二)规定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大纲一、重点、多选)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主导地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

  (1)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在开工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案;

  (2)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予以确定;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5)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在开工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等。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大纲二、了解):

  1)勘察单位

  (1)取得相应资质,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勘察活动;

  (2)按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查,提供完整、真实的勘查文件;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设计单位(大纲二、了解)

  (1)在资质范围内按规定进行设计;

  (2)依照法规、标准和规范保证设计质量;

  (3)标注施工安全重点并提出指导意见;

  (4)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

  3)工程监理单位(大纲二、了解)

  (1)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问题,应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

  (3)应按法律、法规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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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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