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合同法(15)
71.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
☆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2.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73.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合同计价方式
☆固定价
☆可调价
☆成本加酬金
■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
☆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
☆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
☆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
7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两个合同
☆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发包承包合同
■优先受偿权问题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重点难点】受偿顺序为:购房人-施工单位-银行
7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称为民间借贷)的特殊规则
■借款合同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可以灵活约定形式
■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
■借款合同利息可适当高于法定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允许复利
76.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形式
☆期限6个月下,可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期限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交付出租物
☆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保证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租金
☆恰当使用租赁物
☆妥善保管租赁物
☆不得擅自在租赁物上改善和增设他物
☆及时通知义务
☆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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