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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其它相关法规(4)

2011-08-23
普通

  16.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使用前)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申请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17.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措施(6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安全法规里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法规里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法里规定)

  ■施工过程中,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8.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四大类)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立项文件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招投标文件

  ☆开工审批文件

  ☆财务文件

  ☆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监理文件

  ■施工文件

  ■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19.档案移交的程序(两步)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工程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移交给建设单位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移交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移交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参建单位的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才移交

  ☆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2套,1套由建设单位保管,1套(原件)移交当地档案馆

  ■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档案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档案馆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的内容(6点)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对扩建和维修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应责令改正,还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20.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根据是否交纳土地出让金划分)

  ■出让土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拍卖、招标、协议

  ☆年限:40/50/70

  ☆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

  ☆可转让、出租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出让方(国土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变更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

  ☆低偿或无偿取得

  ☆期限-无

  ☆土地拨划的范围

  ☆可转让、出租或抵押,但收益优先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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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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