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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纠纷的处理(4)

2011-08-23
普通

  16.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人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与复制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17.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原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证人提供的对其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的有利证言,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

  18.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

  ■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各地的标准不同

  19.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对公民提起诉讼,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诉讼的,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特殊地域管辖(9种)

  ☆有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制度,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专属管辖,而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不动产纠纷不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也可在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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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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