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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12)

2011-08-10
普通

  二、职业病范围(重点):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现有法定职业病10大类115种。(单选)

  构成本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而言,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三、职业病防治方针(大纲未要求)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原则(大纲未要求)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分类管理,是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毒性、危害程度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所谓综合治理,一是指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采取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如立法、行政、经济、科技、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等;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分工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自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会组织的督促与协助、劳动者的民主监督等相结合的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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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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