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13)
2011-08-10
普通
五、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大纲未要求)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知情权);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止职业病的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8、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六、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重点、单选、多选)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这些措施主要有:
(1)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优先采用有利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4)组织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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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