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14)
2011-08-10
普通
七、职业病的前期预防(重点、多选)
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劳动者的要求。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有详细规定)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安全预评价在评价步骤、方法等方面类似,区别在于前者是对有害因素的评价,后者是对危险因素的评价。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验收评价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与安全评价机构的要求一致)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