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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10)

2011-08-10
普通

  七、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熟悉)

  1.劳动监察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有关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3.工会监督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八、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了解)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现行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履行《劳动法》赋予原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劳动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卫生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劳动活动的监督和行政执法职权。

  十一届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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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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