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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1-08-17
普通

  第四节 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了解与防火防爆安全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 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 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要求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 m的公共建筑。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 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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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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