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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6)

2011-08-12
普通

  八、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1)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安全生产法》对中介机构的处罚相同)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3、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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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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