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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11)

2011-08-11
普通

  (6)违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责任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4钟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①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③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④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7)违反储存安全规定的行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①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②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③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④有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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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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