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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其它相关法规(6)

2011-08-23
普通

  26.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规定的情况

  27.十年如何计算

  ■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则以前工作年限不计入新单位

  28.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试用期

  ■培训

  ■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29.试用期

  ■试用期时间

  ☆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的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最低工资(三不低于)

  ☆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条件的限制

  ☆除非有规定的情况出现,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0.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规定

  ☆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同业或自己开业的时间不超过二年

  ☆限制期限内,原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事由(两类)

  ☆服务期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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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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