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第八章: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5)
(五)职业性致癌因素和职业癌(法定职业病第四方面)
1.职业性致癌物的分类
与职业有关的能引起肿瘤的因素称为职业性致癌因素。由职业性致癌因素所致的癌症,称为职业癌。引起职业癌的物质称为职业性致癌物。
职业性致癌物可分为3类:
(1)确认致癌物。如炼焦油、芳香胺、石棉、铬、芥子气、氯甲甲醚、氯乙烯和放射性物质等。
(2)可疑致癌物。如镉、铜、铁和亚硝胺等,但尚未经流行病学调查证实。
(3)潜在致癌物。这类物质在动物实验中已获阳性结果,有致癌性,如钴、锌、铅。
2.职业癌
我国已将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焦炉逸散物、铬酸盐等8种职业性致癌物所致的癌症列入职业病名单。
(六)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法定职业病第五方面)(就3种)
我国将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七)其他列入职业病目录的职业性疾病(法定职业病第六方面)
职业性皮肤病(化学性皮肤灼伤等)、化学性眼部灼伤、铬鼻病、棉尘病等均列入职业病目录。
(八)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未列入《职业病目录》)
概念:指在职业人群中,由多种因素引起的疾病。它的发生与职业因素有关,但又不是唯一的发病因素。
如:搬运工、长途汽车司机等因不良工作姿势所致的腰背痛等。
(九)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未列入《职业病目录》)
妇女由于生理特点,在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影响下所致。
如:强制体位(长立、长坐)和重体力劳动的负重作业两方面问题。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禁忌每次负重质量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作业。
许多毒物、物理性因素以及劳动生理因素可对女工健康造成危害,常见的有:铅、汞、强烈噪声、全身振动、电离辐射、低温和重体力劳动等。详见教材P153.
三、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因素
职业病的发病过程,还取决于下列3个主要条件。
1.有害因素的本身的性质
有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和作用部位与发生职业病密切相关。如毒物的理化性质及其对组织的亲和性与毒性作用有直接关系,例如汽油和二硫化碳具有明显的脂溶性,对神经组织就有密切的亲和作用,因此首先损害神经系统。
2.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
物理和化学因素对人的危害都与量有关(生物因素进入人体的量目前还无法确估)。
3.劳动者个体易感性
每个人的抵抗力和身体条件都不同,所以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格检查,以便更合适地安排工作,保护工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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