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第八章: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2)
2011-09-02
普通
二、职业病的概念及其分类(熟悉)
(一)职业病的概念和分类
1.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
(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3)列人国家职业病范围。
(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由于预防工作的疏忽及技术局限性,使健康受到损害的,称为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及和工作有关的疾病。也可以说,职业病是职业病损的一种形式。
2.职业病的分类(熟悉)
我国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将10类共115种职业病列入法定职业病,包括:(以下各类的种数需记忆)
①尘肺13种;
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③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
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
⑦职业性眼病3种;
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⑨职业性肿瘤8种;
⑩其他职业病5种。
教材P148-153,把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归纳为6个方面介绍,在教材P153还介绍2类与职业有关的问题,但未列入法定《职业病目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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