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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造价工程师《法规》教材考点:土地使用权

2012-08-07
普通

  341、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42、征收下列用地,有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高70公顷;

  343、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用权:为公共利益使用土地(需适当补偿);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适当补偿),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肜原划拔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344、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拍买、招标或双方协议的方式;

  345、下列土地使用权,确属必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拔:国这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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