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2-08-17
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法》的决定,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中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罪名有:
(1)第114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
(2)第115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和“失火罪”;
(3)第130条规定的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4)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5)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6)第139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
(7)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8)第277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 .2012年安全工程师报名时间
(9)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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