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契税的纳税人
2012-08-13
普通
契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权属转移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下列方式视同权属转移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的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
契税的计税依据(四种情况)
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以税务部门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以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税收机关认为有必要时
契税的税率
契税税率为3%-5%
各地适用税率由省一级政府确定
契税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纳税环节
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办理契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
纳税期限
由承受人自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责任编辑:玛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