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债的消灭
2012-10-30
普通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4.混同
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责任编辑:棋雯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4.混同
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