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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2012-12-21
普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掌握:

  1.“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句话与下文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相对应的。

  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句话与《建筑法》是相对应的。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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