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国务院令493号基本内容
来源于网络
2013-06-26
普通
一、事故报告的原则
1.时限性原则——及时、立即 2.全面性原则——准确、完整、补报 3.禁止性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
二、事故报告的主体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2.事故单位负责人;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4.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5.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
三、事故报告的程序
1.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3.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并通知公安、劳动、工会、人民检察院;
4.特大、重大事故——省部级——国务院;5.较大事故——省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6.一般事故——市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四、事故报告的时限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2.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3.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2小时内;4.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2小时内
五、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2.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3.事故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原因和性质;5.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者处理建议;
6.防范和整改措施。
另:一是要附具有关证据;二是事故调查组成员要签名
六、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
1.事故单位负责人 ——启动预案、组织抢救、防止扩大;
2.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3.有关单位、人员 ——保护现场、保护证据、做好记录;
4.公安机关 ——强制措施、立案侦查、追捕归案
责任编辑:莫回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