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甘肃城市规划师报名时间为7月1日-7月20日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3] 26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34号)精神,现将我省2013年度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与分工
我省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务管理工作,省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负责资格审查、办理资格证书及进行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19日
上午 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 2:00- 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0日
上午 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2:00- 5:00 城市规划实务
(二)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只在兰州设考场。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的。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的;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的。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的。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的。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的。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
(七)人社部、住建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的。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的。
四、报名时间及程序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报名时间:2013年7月1日至7月20日,符合考试条件的,请登陆甘肃省人社厅网站(http://www.rst.gansun.gov.cn),按以下程序在网上报名。
(一)选择级别。报考人员要认真阅读文件,根据报考条件选择相应级别和科目进行报名。
(二)填报信息。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网上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报报考信息。如弄虚作假,造成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三)上传照片。报考人员按网上提示上传照片,照片必须是半年内数码免冠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格式,大小应小于20K.照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必须按要求重新上传,否则报名不能通过。
(四)资格审查。2013年7月5日至7月18日报考人员的资甘肃格审查请登录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gsszczx.com)考试报名入口,进入相应考试审查系统,按网页提示进行操作。
地址:兰州市静宁路305号(建设大厦13楼)
电话及联系人:0931-4806670 王维。
(五)网上缴费。资格审查通过后,于2013年7月10日至7月25日登陆甘肃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网站,按网络提示进行网上缴费。资格审查通过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必须于2013年10月14日至18日登陆甘肃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网站打印准考证。
五、收费标准
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每人每科120元。
六、 其他事项
(一)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可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必须当年通过全部科目,才可获得国家资格证书。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三)《城市规划实务》科目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须使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在专用答题卡按题号在指定答题区域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已参加过考试的人员选择老考生报名,须正确填写原档案管理号,如果填写档案号不准确造成无法滚动成绩的后果自负;参加考试人员如不准确在网上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信息造成无法考试的后果自负。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甘肃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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