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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2日至7月2日

2009-05-25
普通

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国土房管局(国土局、房管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9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办[2008]114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9年6月2日—7月2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10月17日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8日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10月17日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10月18日
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
(自备计算器)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自备计算器)

  三、报考条件

  ㈠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㈡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6.按照《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第七条的规定,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需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7.2009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不需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㈢ 报考条件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教育部门承认的规定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连续计算,其截止时间为2009年年底。

  ㈣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考试合格后办理资格证书时,应向当地人事考试办证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专业、类别、科目代码表:

专业
名称
专业
代码
类别
类别
代码
科目名称
科目
代码
房地产估
价师
01
全科类
4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2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3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4
专业
名称
专业
代码
类别
类别
代码
科目名称
科目
代码
房地产经
纪人
01
免试类
3
房地产经纪概论
2
房地产经纪实务
3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4
全科类
4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
房地产经纪概论
2
房地产经纪实务
3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4

  注: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考生在办理资格证书时必须持主管部门审核(在 “考生报名条件证明”的审核意见栏予以注明)确认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或资格证书号以供查验。

  五、报名程序和要求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不到报名点进行现场摄像报名。应试人员登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原重庆人事人才网www.cqpa.gov.cn点击主页上“各类考试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㈠ 提交报考信息。应试人员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提交报考信息。报名时,应试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文件及报名系统中相关帮助文档,如实、准确无误的填写报考人员个人信息,选择参加考试专业、科目、类别(应试人员通过审核后不能再修改报考信息),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并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应试人员报名考试、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号)

  ㈡ 初审报考资格。考试审核部门根据应试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个人资料(姓名、性别、照片、有效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工作年限、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时间、电话、执业资格证书、专业、科目、类别),对照报考文件中的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应试人员报名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咨询电话:86868811、86868821、86868815.

  ㈢ 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应试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2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可及时进行修改,重新接受资格初审。

  ㈣ 网上缴费。应试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规定时间内(6月2日─7月5日)进行网上缴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新考生收取考试成绩滚动档案管理费20元/人(续考生不收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缴费的具体程序按报名系统中提示的文件“网上支付说明”规定进行。

  ㈤ 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缴费成功的应试人员请于10月10日至18日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原重庆人事人才网www.cqpa.gov.cn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考试当天应试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在规定时间内不打印本人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㈥ 成绩查询及证书办理。应试人员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左右,可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原重庆人事人才网www.cqpa.gov.cn查询成绩。成绩合格人员点击“人事考试”栏目,查看《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间表》中的办证时间,按《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及考务文件规定条件的相关证件材料及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含免试考生),前往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后办理资格证书。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1室。)

  ㈦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证件及相关材料的应试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成绩,责任由考生自负。

  ㈧ 跨省转考到我市报名的考生,必须携带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在考试报名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转考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否则,以往年度考试成绩无效。

  ㈨ 续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请填写好上年度考试档案号,上年度已考过的科目不能重复报考。

  六、考场设置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由市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考生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七、教材征订

  考试辅导教材由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负责。房地产估价师:联系人:李绍玲,联系电话:63654171;房地产经纪人:联系人:王璐,联系电话:63654182。考前培训请与建设工程教育网联系,电话:010-82326699.

  八、其它要求事项

  ㈠ 考试成绩管理,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中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㈡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㈢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㈣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㈤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㈥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均须使用 2B 铅笔和橡皮,由考生自备。考生草稿纸由考场统一发放收回。

  ㈦ 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㈧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转发和宣传,积极做好考生网上报名工作。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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