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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房地产估价师辅导:物权法解释(三十八)

2009-06-05
普通

  物权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的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修理、重作、更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上述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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