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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09年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6月29日至7月31日

2009-07-11
普通

  关于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考[2009]5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我市网上报名时间: 2009年6月29日 9:00— 7月31日 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dg.gdkszx.com.cn)进入我市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报名确认时间

  我市采取现场报考资格条件审核和现场刷卡缴交考务费报名确认方式。

  我市“报名确认”时间: 2009年7月27日 —31日;

  地点: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路2号东莞市南城职业中学东门内。

  联系电话:22203889.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表表表玥

  注:有“*”的科目表示须自备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滚动的周期为2年,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的全部科目。

  (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该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四、其他

  (一)考场设置

  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考生的准考证上标明。

  (二)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dg.gdkszx.com.cn)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粤价[2002]419号文:

  房地产估价师: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60元。

  房地产经纪人:报名费每科10元,考务费每科70元。

  附件:1. 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附件1

  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

  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

  1.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房地产估价相 关学科 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2.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

  (二)房地产经纪人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 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 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 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6.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三)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人业务工作时间计算至 2009年12月31日 止。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的规定,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自行用A4纸从网上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二)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三)首次报考和续考考生都必须提交学历(位)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报考房地产估价师专业符合第六款报考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单位开具的报考人员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工作证明原件;报考房地产经纪人专业且符合免考《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考试的考生,还须提交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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