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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2009-07-06
普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和生产安全责任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

  1.特种设备的定义和种类

  (1)《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两个基本特征)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2)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强制性安全监察。

  (3)特种设备种类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考 试大/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7种。

  (4)《条例》所指的特种设备:

  ①锅炉为容积大于或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②压力容器是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容器;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摄氏度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③压力管道规定的范围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④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梯。

  ⑤起重机械规定的范围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O.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人员配备及能力要求:

  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承担安装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表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②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担的特种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技术把关。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师(电气或机械专业)以上职称;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③配备足够的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现场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类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在负责批准安装许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作业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的配备:

  ①拥有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②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4)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许可制度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有电梯制造单/考 试大/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在进行电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前,须到监察部门办理报装手续,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否则不得施工。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所从事活动的要求;安装的设备是否为合法生产、改造;安装、改造、维修方法是否会降低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及时掌握新安装设备和在用设备的改动情况,便于安排现场监察和检验工作。

  4.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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