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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代理制度

2010-05-06
普通

  八、代理制度

  定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

  代理过错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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