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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资料:质押

2010-07-20
普通

  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质押担保的当事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质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可质押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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