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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二十五)

2009-04-09
普通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做了原则性规定,从签订合同起,就将其纳入工程计价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法进行。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4.4.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及支付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款项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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