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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资料:合同价确定

2010-08-05
普通

  3.4 工程合同价确定

  3.4.1 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

  3.4.1.1 固定合同总价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所以,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也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

  3.4.1.2 固定合同单价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3.4.2 可调合同价

  3.4.2.1 可调总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作相应调整。可调合同价使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

  3.4.2.2 可调单价: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4.3 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3.4.3.1 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3.4.3.2 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3.4.3.3 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

  3.4.3.4 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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