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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资料:变更估价的原则

2010-08-06
普通

  5.3 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变更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单价。

  (2)工程量表中虽列有同类工作的价格,但不适用,则应在原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单价或价格加以调整:

  (1)此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变更与对该工作规定的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l%。

  5.4 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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