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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2009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报考条件

20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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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加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在《暂行规定》(人发[2000]20号)文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部科目(四科)的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5.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8.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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