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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复习资料(70)

2010-04-09
普通

  (1)爆破器材的贮存

  ●永久性地面库

  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库应为平房,砖混结构,墙体应坚固、密实和隔热、耐腐蚀。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房顶应有隔热层;采用木屋顶,必须经防火处理。贮存烟火药、硝化甘油炸药的库房,必须采用轻型屋顶。地面地板应平整、坚实、无裂缝、防潮、防腐蚀,不得有铁器露于地表。雷管库房用木地板,上辅软垫。

  存贮管理硝化甘油类炸药、雷管和继爆管,必须放在货架上,箱(袋)禁止迭放,箱子距货架上层板的距离不得小于4cm,货架宽度不得超过两个包装箱(袋)的宽度,货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3m,货架离墙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其他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各堆间距不小于1.3m,堆离墙不小于20cm,堆高不超过1.6m。库房内不得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库内必须整洁、防潮,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警戒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报警装置和消防、通讯、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永久性隧道式硐库

  永久性隧道式硐库的库房高度必须大于联通巷道高度,联通巷道底版坡度由里向外下斜5‰,并设有带盖的排水沟。通风必须有通风巷道或通风井,通风巷道和通风井的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围墙围栏。支护一般为喷混凝土支护加离壁式拱,如用木结构支护时,应涂防火漆。

  永久性隧道式硐库的爆破器材的贮存、警戒同地表炸药库。

  ●井下分库和发放站

  井下分库和发放站结构无特殊要求,只要求贮存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的硐室和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出入口设防火铁门。

  发放站在多中段开采的矿井里,爆破器材分库距工作面距离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分库时,允许在各中段设置发放站。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应设有专用通风巷道。与人行巷道的距离不小于25m,至少拐一个直角弯与人行巷道相连。存放量:炸药不超过500kg,雷管不超过一箱。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当中用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隔墙厚度不小于25cm。

  ●地表临时库

  地表临时库内必须设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应设独立的雷管库,宜设不低于2m高的围墙或铁刺网。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临时性库房(宜为平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户必须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汽车或马车特制车厢存放爆破器材

  在不超过6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中,允许用汽车或马车特制车厢存放爆破器材,但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①禁止将特制车厢做成挂车形式;特制车厢必须是外包铁皮的木车厢,车厢前壁和侧壁应开有30cm×30cm的铁栅通风孔,后壁开门,门为木门外包铁(或铝)皮。门应上锁,整个车厢外表应涂防火漆并设危险标记。

  ②存放爆破器材的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三分之二。

  ③车厢内右前角设置一个可以固定的专门放雷管的木箱,内衬软垫,单独上锁。同一车上装炸药和起爆器材时,雷管不得超过2000发和相应的导火索与导爆索。

  ④车厢应白天黑夜有人警卫,停放地点应确保作业点、有人建筑物、重要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离开特制车厢50m以外,允许量测电雷管,加工起爆管。

  ●用船只保管爆破器材

  用船只保管爆破器材,船上应悬挂危险标志,晚上挂红灯。设有警卫人员,停泊在航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距码头、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业点不得少于250m;靠岸时,50m内的岸上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船上应设有单独的炸药舱和雷管舱,各舱有单独出入口并与机舱和热源隔开;存放量不得超过2t;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应设凸缘,装爆破器材的箱(袋)应牢固地固定。

  船上严禁烟火,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只准许用移动式蓄电池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

  ●临时露天堆放

  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保卫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器材可以临时堆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堆放场应选择安全地方,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周围100m范围内严禁烟火,场地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②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上部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帐篷。

  ③严禁雷管与炸药混放。炸药堆与雷管的距离不得小于25m。

  ●作业地点临时堆放

  运到作业面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标以醒目的标志(白天挂红旗,井下或露天的晚上挂红灯)炸药、雷管不得混放,起爆体不得和炸药混放,堆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大爆破时,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炸药量。拆除爆破、地震勘探及油气井爆破时,禁止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上,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内并加锁。

  (2)爆破器材的运输

  ●企业外部运输

  在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应注意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设备、装卸、行驶等几个方面。

  ①爆炸物品运输证。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爆破器材品名,数量及起运、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达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进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的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公安局,严格执行运输安全规定。

  ②运输设备。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机动船船舱不得有电源,对蒸汽管进行可靠的隔热。底板和舱壁无缝隙,舱口关严,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汽车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并在车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寒冷地区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拖拉机或三轮车运输可根据国标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和《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综合考虑。

  畜力车运输时,车辆安装制动闸,运雷管车辆要有防震装置。使用经过训练的牲口,车上的爆破器材要捆牢。

  ③装卸。装卸爆破器材应尽量在白天进行,有专人在场监督,并应该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装卸地点,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应有明显的信号:白天悬挂红旗和警标,夜间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应当远离市中心区和人口稠密区。雷雨天气禁止装卸爆破器材。从生产厂或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必须完整无损。

  ④行驶。装爆破器材的车(船)必须有人押运,不许非押运人员搭乘,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并设危险标志。同时,不同交通工具运输行驶过程,有不同的安全规定,要严格执行。

  ●往不同爆点运炸药

  ①用汽车、马车运输时,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②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不在上下班人员集中时间运输,不在井口房和井下车场停留,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得共罐乘坐;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超过车厢边缘;运输硝化甘油炸药和雷管时,不超过两层,且中间须铺软垫;用罐笼运输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药时,其升降速度不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③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列车前后挂“危险”标志,用未装爆破器材的车箱把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或装雷管的车箱与装其他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运输炸药和雷管,车内应铺垫,行驶速度不超过2m/s;运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必须断电。

  ④用汽车在斜坡道运输爆破器材,车头车尾分别安装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禁止在上下班人员集中时运输,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在巷道中间行车,会车时让车,应靠边停车。

  ⑤人工搬运爆破器材: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集聚的地方停留,禁止乱丢乱放;炸药、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在井下或夜间,应随身携带完好的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一人一次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不得超过10kg,拆箱(袋)搬运炸药不得超过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二箱(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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