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罗仕华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决定书(粤建安证收〔2010〕44号)
粤建安证收〔2010〕44号
罗仕华项目经理: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你在担任清远英德市永顺嘉园商住楼工程的项目经理期间,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清远市施工安全监督站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2009〕1号)先后扣分,目前被扣分值累计已超过30分。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厅已于今年8月5日对你发出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告知书。你在接到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我厅决定对你依法作出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从今年9月9日至12月8日。你必须在今年9月9日前将你本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粤建安B(2005)0008151]原件交至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重新参加我厅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未重新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前,你不得任职上岗。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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