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辽价发〔2016〕32号,财税〔2019〕58号,辽财税函〔2019〕420号,辽财税函〔2020〕464号,收费标准:
1.客观61元/人.科(含上缴国家11元/人.科),其中:省20元/人.科、市30元/人.科;
2.主观69元/人.科(含上缴国家19元/人.科),其中:省20元/人.科、市30元/人.科。
注:信息来源于本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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