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
业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什么法定条件,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商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小区的公共收益应当如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达到法定筹集标准时如何续筹,遇到紧急维修事项如何处理……这些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修正后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原《规定》自2011年实施以来,在加强政府指导监督、完善业主自治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住宅使用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例如,近年来一些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做法需要加以立法规范,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事项被取消,上海原区房管局所属的房管办全部下沉至街镇等。同时,住宅小区内一些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的老问题和新的“急、难、愁”问题互相交织,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收费价格放开后缺乏议价机制、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和使用难、公共收益使用账目不透明及停车难等问题日益凸显。
新《规定》对上述住宅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市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例如,进一步理顺居(村)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者关系,新增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共收益的用途和使用程序等。
新《规定》承担着转变行业管理方式、创新建立管理制度体系、优化市场环境的历史使命,对上海现有物业管理思路和方式的重大改变,将对今后的物业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9.03.04 记者 丁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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