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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与监管办法-第二章 考试

  河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制度实施与监管办法

  (试行)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委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或组织有关大专院校按照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八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省水利厅负责。

  第九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第十条 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相应专业“河南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该电子证书作为注册等依据。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二)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且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在本条(一)(二)或(三)基础上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免考基础科目条件的。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所有报考人员按实际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具备条件的省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至少一次,具体考试时间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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