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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要点:公示与中标通知

来源于网络 2015-03-24
普通

  公示与中标通知

  1.公示中标候选人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各招投标当事人积极参与监督,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需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公示范围。公示的项目范围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他招标项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公示的对象是全部中标候选人。

  (2)公示媒体。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指定媒体上公示。

  (3)公示时间(公示期)。公示由招标人统一委托当地招投标中心在开标当天发布。公示期从公示的第二天开始算起,在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才可以签发中标通知书。

  (4)公示内容。对中标候选人全部名单及排名进行公示,而不是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同时,对有业绩信誉条件的项目,在投标报名或开标时提供的作为资格条件或业绩信誉情况,应一并进行公示,但不含投标人的各评分要素的得分情况。

  (5)异议处置。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经核查后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或招标。招标人拒绝自行纠正或无法自行纠正的,则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故意虚构事实,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l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3.履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以及联合体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提交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有现金、支票、汇票、履约担保书和银行保函等形式,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作为招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后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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