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及执业管理部门
一、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二、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三、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管理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注册的程序申请并补发。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执业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