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造价计价考点:索赔的依据、前提条件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一、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1.索赔的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最关键和最主要的依据);
2)国家法律法规(法律依据);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事实依据)。
2.索赔成立的条件:
1)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
3)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加;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
(2)材料费: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存贮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错误或延迟导致机械停工的台班停滞费。在计算台班停滞费时,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按台班折旧费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设备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退场费计算。
(4)现场管理费:现场管理费率确定方法:1)合同百分比法;2)行业平均水平法;3)原始估价法;4)历史数据法。
(5)总部管理费:1)按总部管理费率计算;2)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误天数为基础计算。
(6)保险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办理保险费的延期所增加的费用。
(7)保函手续费: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承包人办理履约保函的延期所增加的费用。
(8)利息: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延迟退还工程保留金的利息;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垫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如未约定按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
(9)利润
(10)分包费用: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分包人的索赔款项可以列入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2.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
2)总费用法;
3)修正的总费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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