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教育网

首页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造价工程师知识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与定位

来源于网络 2015-09-05
普通

导语建设工程教育网是国内工程类远程教育基地,凭借其多年辅导经验,聘请辅导专家,依托专业的教学服务团队,采用高清课件、移动课堂等先进教学方式,推出造价工程师等网上辅导课程,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与定位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的司法实践对合同法中规定的这一优先受偿权定性适用不一。有把其作为留置权适用的,也有按照抵押权的规定实现这一权利的做法。对此,我们认为,我国《担保法》第82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这一原则,不宜在《合同法》中对留置权的客体做扩大的规定;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成立抵押权,《合同法》的规定并不要求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登记,显然也不应将该权利归属于抵押权处理。

相应的,等同于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归类为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特种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优先权的顺位和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优先权或者发生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优先权人之间或者优先权人与其他担保物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且在效力上,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是一种承包人就建筑物直接支配其交换价值而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权利,它的实现无须借助义务人的给付行为,且不仅可以对抗发包人,还可以对抗第三人,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属于物权范畴。

责任编辑:youyou

2020年一级造价师进入备考阶段,网校总结多年成功辅导经验,从学员实际需求出发,结合一级造价师考试命题规律、重点、难点,融入先进的教学理念,推出全新个性化班次,学习刻不容缓!加入我们,为你的一级造价师考试保驾护航。

关注"一级造价师"公众号,免费获取"备考资料",考试不掉队!

长按二维码,保存到相册,用微信扫描图片扫码进群,享特惠、问问题、交朋友

试听课程
加载更多 >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