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教育网

首页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造价工程师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来源于网络 2015-09-05
普通

导语建设工程教育网是国内工程类远程教育基地,凭借其多年辅导经验,聘请辅导专家,依托专业的教学服务团队,采用高清课件、移动课堂等先进教学方式,推出造价工程师等网上辅导课程,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发包人的合同义务。包括:提供基础资料的义务;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的义务;发包人负有不变更计划的义务;验收和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不得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义务;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接受发包人检查和通知发包人检查的义务;对勘察、设计质量及期限的担保义务;对工程质量负担保义务;承担产品责任。

(2)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承包人的容忍义务:工程的进度、质量对发包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故承包方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的监督。对发包人的检查,承包人应予以支持和协助。如果发包人的检查影响到工程的正常作业,承包方有权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予以拒绝。发包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二是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权。

承包人的通知义务:在一个整体的建设工程中,有许多中间工程,合同法在衡平发包人和承包人利益的基础上,确认了承包人的通知义务,即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情况,合同法规定,即使发包人没有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也不能自行检查后将工程隐蔽。同时,法律赋予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享有请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的权利来对承包人予以救济。

责任编辑:youyou

2020年一级造价师进入备考阶段,网校总结多年成功辅导经验,从学员实际需求出发,结合一级造价师考试命题规律、重点、难点,融入先进的教学理念,推出全新个性化班次,学习刻不容缓!加入我们,为你的一级造价师考试保驾护航。

关注"一级造价师"公众号,免费获取"备考资料",考试不掉队!

长按二维码,保存到相册,用微信扫描图片扫码进群,享特惠、问问题、交朋友

试听课程
加载更多 >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