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撤销权消灭
建设工程教育网
2016-04-08
普通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016年造价工程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建设工程教育网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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