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互认,自2019年二级造价师第一年开考后,就有不少学员有这个疑惑,考到了证书,是不是只能在证书申领当地使用,换了工作地点,证书能不能随着迁移等等问题,目前我们来看了一下部分省份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目前对于二级造价证书可以跨省互认的省份不多,浙江是首考即可跨省互认。根据2019年《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明确表示,已取得与我省互认的其他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已通过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可申请领取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免考部分考试科目。
2020年上海人社局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办法》规定10月1日起, 沪苏浙地区二造资格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互认!内容如下:
第二章 职业资格互认
第四条 职业资格互认范围为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动态调整。
第五条 对全国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合格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关注册、登记、执业根据国家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沪苏浙取得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发放地注册的,可随所在企业经示范区属地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 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由沪苏浙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样式,取得的证书可在示范区内任一省级主管部门作为注册、执业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章 职称互认
第八条 职称互认的范围为国家统一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第九条 在示范区就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突破户籍、档案、人事关系的制约,通过现工作单位向属地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相应职称。
第十条 在沪苏浙取得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到示范区工作,且符合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不再进行复审、复评或确认,可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持原职称证书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经沪苏浙人力社保厅(局)备案的自主评审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到示范区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根据其从事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或评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门牵头推进、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负责协调沟通;苏州市、嘉兴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配合实施;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善县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由此可见,二级造价师跨省互认,与各省政策密切相关,当然还与各地的经济、社会等众多原因有关;而且这个“跨省”也是与经济区相关或者邻近的省份之间的的互认,并非全国通用;既然有“出头鸟”,必然就有“跟随者”,跨省互认,我们可以期待;也可以预计未来证书或许可以实现省份转移,因工作调动伴随的证书迁移估计实现起来问题也不大;但全国通用,目前来说不是太可能,毕竟二建都多少年了,也没实现全国通用;非得要全国通用的证书,那努努力考个一级造价师证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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