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项目经过可研、勘察、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后,最后进入竣工结算阶段。竣工结算是确定工程最终造价,是了结业主和承包商的合同关系和经济责任的依据;是为承包商确定工程最终收入,是承包商经济核算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同时,竣工结算不仅反映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和实物量的实际完成情况,是业主编报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还能反映建筑安装工程实际造价,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资料。
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该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即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应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当合同通用条款中有关条款的内容与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出入时,以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为准。
(1)竣工结算编制的依据。
1)工程合同的有关条款。
2)全套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3)设计变更通知单。
4)承包人提出,由业主和设计单位会签的施工技术问题核定单。
5)工程现场签证单。
6)材料代用核定单。
7)材料价格变更文件。
8)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9)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办理了签证的索赔。
10)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他依据。
(2)竣工结算的编制。在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基础上,根据所收集的各种设计变更资料和修改图纸,以及现场签证、工程量核定单、索赔等资料进行合同价款的增减调整计算,最后汇总为竣工结算造价。
(3)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审核确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因此,业主、造价咨询单位都应十分关注竣工结算的审核把关,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核对合同条款。首先,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其次,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若发现合同有漏洞,应请业主与承包人认真研究,明确结算要求。
2)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修改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才能列入结算。
3)按图核实工程数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等进行核算,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4)严格按合同约定计价。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原则或投标报价执行。
5)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工程的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有关费用计取规定执行,先审核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系数是否正确,价格调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再核实特殊费用和计算程序。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基础,是以人工费为基础,还是以定额基价为基础。
6)防止各种计算误差。工程竣工结算子目多、篇幅大,往往有计算误差,应认真核算,防止因计算误差多计或少算。
(4)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的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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