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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我们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人社局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我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共同委托市人才考评中心具体负责考务工作。

第三条我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结合我市实际,经会商后可采取国家统考、外省联考等不同方式命题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人社局共同确定。

第四条我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个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科目其一。

第五条我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命题、审题及阅卷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职责分工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中的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科目,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交通运输工程科目,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科目。

第六条应试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学历学位基础上相应增加1年。

第七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增项)考试;

(二)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四)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八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对于免考基础科目的应试人员,必须在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核发专业考试合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根据所负责的科目负责对报考人员的考试报名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人才考评中心发放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格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共同确定。考试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科目考试合格证明。该证书或证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按专业类别分别与市人社局联合用印,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一条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第十二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凡经考试机构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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