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规范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本省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造价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五条 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根据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负责本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统一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工作,考试经费预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单独编制。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考务经费预算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单独编制。
第九条 省委人才发展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对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共同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一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委人才发展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委人才发展局用印,原则上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三条 本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二级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按照职责分工对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及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有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统一制作。执业印章由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十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建立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按照职责分工归集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负责建立完善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考试作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专业类别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
第四章 执业
第十九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建立健全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电子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按照职责做好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