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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

“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提升我省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水平,助力我省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实施改革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1)所列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一)直接取消审批5项省级直接审批的4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事项;省级、市州级审批的1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事项。对于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对于调整资质专业类别、等级的审批事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类企业相关经营活动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做好督查指导工作。

(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1项。 县(区)级由审批改为备案的1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有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三)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1项。 市州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审批的1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附件1明确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对照资质标准,认真核对各项指标,并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要参照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2),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企业作出承诺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当日作出审批决定。

(四)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11项 。省级直接审批的7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甲级)”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甲级、乙级,部分专业甲级、乙级,事务所)”事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甲级,部分专业乙级)”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事项;省级、市州级审批的1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2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事项。通过推动数据共享、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等措施分类实施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在现有审批事项基础上,探索推进在办理过程中实行告知承诺环节,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市州、县级燃气管理部门审批的1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放管结合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年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健全“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高监管业务支撑能力。加强信用监管,鼓励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改革措施的落实落地,按照职责做好办事指南更新、政策宣传解读、审批服务优化等工作,主动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成熟经验做法,确保高质量完成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附件:1.附件一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doc

2.附件二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doc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6日

注:该消息来源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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