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关于印发工程计价综合计税率(试行)的通知发布,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改革的部署,为破解“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中税金计算的困局和难点,改进工程计价中应纳税金的计算方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开展了增值税计税方式研究,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和测算分析的基础上,借鉴省外实施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的做法,提出在工程计价中采用综合计税率计算工程造价中增值税和附加税的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计税率参考表
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规定的费用项目。
二、使用说明
1、综合计税率是指纳税人(承包人)应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占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在工程计价中,应税销售收入即工程造价总价。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计算公式为:
综合计税率=(应纳增值税+附加税)/工程造价总价。
工程造价总价=税前工程造价(含进项税)×(1+综合计税率)。
2、综合计税率是发包人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参考。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确定工程造价包含税金时,承包人应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增值税实际税负、进项税抵扣情况进行自主报价。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应纳税金由承包人依法缴纳。
三、本通知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注:详情请至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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