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主体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三)从业人员的范围及安全培训要求
1.从业人员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不包括副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副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的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安全培训的监管部门及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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